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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丹霞与吴止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霞,吴止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周丹霞,女,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吴止进,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止进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丽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