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吴传功与张训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功,张训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吴传功,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刚,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被告张训强,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功与被告张训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吴传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