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481号原告蒲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