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481号原告蒲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