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莫永群、朱庆宁与雷丽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永群,朱庆宁,雷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莫永群。申请执行人朱庆宁。被执行人雷丽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永群、朱庆宁与被执行人雷丽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丽琼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丽琼的银行存款9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