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曹有红与徐飞、权积让、XX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有红,徐飞,权积让,XX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有红,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飞,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石磊,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积让,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卯,女,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曹有红因与被上诉人徐飞、权积让、XX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曹有红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有红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有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75元(曹有红已预交),减半收取3387.5元,由上诉人曹有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