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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贝贝与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家园小区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贝贝,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家园小区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543号原告高贝贝,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家园小区项目部。住所地:永城市茴村镇茴西村。负责人汪向荣,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贝贝诉被告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家园小区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贝贝经过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崔丹丹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