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月与被告王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王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赵月,女。委托代理人:张丽,系铁岭市途安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与被告王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赵月负担。审判员 马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