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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月与被告王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王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赵月,女。委托代理人:张丽,系铁岭市途安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与被告王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赵月负担。审判员  马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