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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北京市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铺头村318号。法定代表人初振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初欣捷,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