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吴某某,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某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晨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