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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泽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2月1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康永丽,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5日、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及其代理人魏刚,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永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本案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已撤回起诉,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泽州县金村镇水西村刘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刘某某将张某某的头部、面部、左前臂等处打伤。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额部及左面颊部两处创瘢痕累计长度6.6cm及左侧尺骨骨折之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张某某之头顶前头皮创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供认指控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愿意对被害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泽州县金村镇水西村刘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刘某某将张某某的头部、面部、左前臂等处打伤。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额部及左面颊部两处创瘢痕累计长度6.6cm及左侧尺骨骨折之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张某某之头顶前头皮创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故致左尺骨骨折,行内固定术,构成九级伤残。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泽州县公安局金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3日,该所民警依法将刘某某传唤至金村派出所接受讯问。2、被害人张某某的公诉申请。3、泽州县公安局金村派出所出具的处警证明二份,证实2013年3月13日1时27分,该所民警接110转警称:金村镇水西村村民王某某报案称有人砸其家大门。接警后,该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刚到王某某家胡同,王某某丈夫刘某某手中持一器物,骂骂咧咧地离开了。水西村村民张某某躺在刘某某家房屋山墙边地上,满脸是血,头部等多处受伤,张某某妻子、母亲称是被刘某某、刘某甲二人打伤,后联系120对伤者进行救治。4、泽州县公安局金村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三份,证实2013年3月13日1时26分,王某某(刘某某妻子)报案称:本村张某某一直敲其家大门;1时48分,李某某(张某某妻子)报警称:其丈夫张某某被刘某某、刘某甲打伤;8时42分,刘某乙报案称:其哥刘某甲凌晨被人打伤。5、被告人刘某某的户口证明。6、证人刘某甲(刘某某弟弟)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我二嫂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砸她家大门,让我过去看看。我便到了我二哥刘某某家门口,看见刘某某和张某某在刘某某房子的山墙旁争吵,张某某妻子林某某站在一旁。我边往前走边说,去年的事还没处理完怎么又吵呢?紧接着我看见张某某拿了个东西向我捅来,我用手挡了一下,捅在了我的左手手背上,左上臂也被捅了两下。我转身就跑,感到背部又被捅了两下,我就赶紧跑回家。后我弟弟刘某乙把我送到了医院。我没动手打张某某,也没带工具,我的伤是被张某某捅伤的。当时天很黑,我只听见张某某和刘某某在争吵,具体他们做什么了我不清楚,也没看清他们手里拿什么器物。7、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凌晨1时20分左���,我在家中睡觉,突然听见有人敲打我家大门,并听见大声叫:我杀死你们一家。我听见是张某某的声音,就赶紧叫刘某某起床,接着我就打电话报警,后又给刘某甲打电话让他过来。后刘某某出去了,过了一会,我听见张某某母亲在大门外骂,我便出到院子里也骂了几句,发现大门门闩坏了,打不开大门,我也出不去。8、证人常某某(张某某母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我听见有敲大门声音并有吵架的声音,便起来出去,到大门口看见刘某某拿着个东西,用胳膊搂着张某某的脖子,靠在墙上。我看见张某某满脸是血,便回家拿了一根擀面杖出来,刘某某见我出来便扔下张某某要跑,张某某倒在地上也不动,我用擀面杖打刘某某,刘某某一甩手将擀面杖弄掉在地上就跑了,我便出去在胡同里骂刘某某,刘某某妻子在她家院子里也骂我。刘某某和张某某怎么打的,我不清楚。9、证人林某某(张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我在家听到有人敲门,后张某某出去开门,接着我听见张某某喊了一声:哎呀,这是干什么呢?我就赶紧出门,看见刘某某拿了一根铁棍,刘某甲拿了根木棒将张某某按在地上,俩人用铁棍、木棒在张身上乱打,我过去拽刘某甲的衣服,刘某甲便在我左胳膊上打了一下,将我摔倒在地,刘某甲和刘某某又继续打张某某,我就赶紧报警了。10、证人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早上,张某某母亲常某某到我院子说凌晨1时30分左右,刘某某、刘某甲二人和张某某打架了,俩人拿钢筋棍和擀面杖将张某某打伤。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我开车回到家看见我哥刘某甲手上有血,说是被人捅伤了,我便开车将其送到了医院。1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实2013年3月1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我在家玩游戏,听见有人敲门,我问是谁,外面一男子说你出来一下,我便出去开了大门,看见门口有个人,没看清是谁,接着我头部就被人用铁棍打了两下,我抬起左胳膊挡,左胳膊也被打了一下,接着我便感觉头上被接连打了好几下,我就晕了,醒来就在医院了。事后听我妻子说是刘某某、刘某甲二人打了我。当天晚上我和妻子接孩子放学回家后就没出过门,也没敲过刘某某家大门。1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我在家中睡觉,突然听见大门“咚咚”响,张某某大声喊叫着骂我,并用力踢我家大门。我赶紧让我妻子打电话报警。接着我起来开大门时,发现大门门闩已被张某某蹬弯了,便翻院墙出到大门外,当时张某某站在我家大门口,问张某某去年的事还没有解决,又来蹬我家大门干什么?我俩就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我弟弟刘某甲到了现场,刘某甲和张某某说了几句话,张某某拿了把刀便朝刘某甲身上捅去,刘某甲掉头就跑了。接着张某某又过来捅我,我随手从地上拿了个东西挡了一下也跑了。当时刘某甲、张某某、张某某妻子林某某和我在现场。我和刘某甲当时没拿工具。14、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3)0054号,证实(1)、张某某右额部及左面颊部两处创瘢痕累计长度6.6cm及左侧尺骨骨折之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2)、张某某之头顶前头皮创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5、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3)0111号,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甲被致左上臂、左手背、左背部共五处创口,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7、视频资料一���。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质证,被害人张某某提出异议称其没有砸被告人家大门,也没拿刀捅刘某甲。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异议称刘某甲没有打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也称其未殴打张某某。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甲对张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刘某某的异议成立。被害人的异议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体系,相关证明内容予以采信。本院依法出示的证据有:1、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某因故致左尺骨骨折,行内固定术,构成九级伤残。2、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2014)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申请对民事部分撤回起诉,并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谅解。经质证,双方当���人及公诉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事实,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张 肖 龙人民陪审员 原 吉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聂��董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