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41号原告:刘某甲,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某乙,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侯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