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某乙,农民。徐某甲申请执行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乙立即给付申请人徐某甲生活费2400元,受理费25元,合计2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某乙的银行存款2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