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邑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令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邑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四川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孟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莫伟林。委托代理人何文祥(特别授权),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熙源(一般授权),女,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贡舒路41号附1号。被告孔令祥,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陶凯(特别授权),男,汉族,住大邑县晋原镇五斗街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