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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1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东军与周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军,周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军,男,汉族,个体,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周华林,男,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申请执行人王东军与被执行人周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绥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华林应给付劳务费55620元,案件受理费1047元,共计56667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余额及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绥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735元由被执行人周华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仁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