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瞿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某,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勤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