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松欣与王国欣、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欣,王国欣,李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保字第2705号原告张松欣,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被告王国欣,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被告李秋霞,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欣诉被告王国欣、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以被告王国欣、李秋霞为户主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原告张松欣所有的小型轿车(豫A566**)作为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松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以被告王国欣、李秋霞为户主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将以原告张松欣所有的小型轿车(豫A566**)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松欣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