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新疆万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万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新疆万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别山街383号。法定代表人何金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开发区34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胡靖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新疆万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到期未还,为避免被申请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新疆万富��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价值以4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万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翟丽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