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高秀凤与张丽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凤,张丽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045号原告高秀凤。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阳,农民,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原告高��凤与被告张丽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丽阳为原告高秀凤出具的460000元欠条中,经本院(2013)蓟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32000元系被告张丽阳诈骗原告高秀凤的犯罪数额,144000元系被告张丽阳诈骗案外人王立华的犯罪数额,84000元系被告张丽阳诈骗案外人马秀军的犯罪数额,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已减半),由原告高秀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宏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