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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4198403126010,汉族,初中文化,开鲁县人,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显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洪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李显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开鲁县人民政府门前抢夺张某某的挎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一张、现金10.00元、联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69.75元。抢夺总价值279.75元。2、2014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开鲁县大骨头抻面馆东侧的胡同里,抢夺于某某手提袋一个,手提袋内有白色三星I9220型手机一部、现金200.00元、钱包、充电宝、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137.00元。被抢夺财物总价值1337.00元。3、2014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郦景花园小区18号楼下抢夺赵某某黑色啄木鸟手包一个,包内有手机一部、农行卡、信用卡、会员卡、三张及发票等物品。经鉴定,黑色啄木鸟手包价值154.05元,手机价值735.08元。被抢夺财物总价值889.13元。4、2014年8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开鲁县汇通物流园区北侧马路东200米处,抢夺罗某某黑色女式单肩包一个。包内有白色OPPO直板型手机一部、现金30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03.70元。被抢夺财物总价值1103.70元。5、2014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开鲁县良缘中介和新尚快捷旅店之间的人行道上抢夺吕某卡其色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三星I939D白色型直板手机一部、面值200元进前佳购物卡两张(未使用)现金800.00元、吕某、王某某、王某某三人的身份证各一张、银行卡若干及金额为90000.00元欠条一张,经鉴定,被抢女包价值192.00元、三星手机价值1134.00元。被抢夺财物总价值2526.00元。6、2014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开鲁县实验小学门口北侧十字路口处,抢夺张某挎包一个,包内有A630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29.20元。综上所述,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开鲁县实施抢夺六起,其中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五起,共抢得包、现金、手机等财物总价值6664.78元。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全部损失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某、张某、赵某某、于某某、罗某某、吕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韩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宋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辩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但念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已将全部赃物、脏款返还给付了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李显军的辩称,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了退赔,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颖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