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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180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振志申请执行闫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志,闫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180申请执行人吴振志,男。被执行人闫军峰,男。吴振志申请执行闫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6550元、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军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