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180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振志申请执行闫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志,闫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180申请执行人吴振志,男。被执行人闫军峰,男。吴振志申请执行闫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6550元、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军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