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李朝德、陈绍珍等与祁美琼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朝德;陈绍珍;祁美琼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朝德,男78岁,汉族,家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原告陈绍珍(原告李朝德妻子),女,汉族,1941年6月5日出生,农民,家住宁洱县。被告祁美琼(原告第二个儿子媳妇),女,48岁,汉族,农民,家住宁洱县。原告李朝德、陈绍珍与被告祁美琼赡养纠纷一案,原、被告因赡养纠纷问题,经2014年2月21日宁洱县宁洱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由宁洱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作出宁人调(2014)11号调解协议书,二原告以被告祁美琼不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向宁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经审查,被告祁美琼已经按照宁人调(2014)11号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将赡养费2840元提存于宁洱县宁洱镇民主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朝德、陈绍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朝德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施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