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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祝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祝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