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兆臣与张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臣,张天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孙兆臣。被告:张天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臣与被告张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兆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兆臣负担。审 判 员 孙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仇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