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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池州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82-3号原告:池州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宜兵。被告: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应原告之申请,查封了被告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8万元的财产,现被告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在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帐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存款148万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