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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2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339-3号原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建设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易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法定代表人乐周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0元减半收取113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70元由原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献文代理审判员  彭 兵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