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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与吕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吕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吕一×,个体工商户。原告张××诉被告吕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洪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吕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二×,原告与被告系达适婚年龄后,经人介绍并在家庭催促下结合,双方缺乏了解且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有争吵,且被告痴迷网络游戏,对原告及孩子疏于照顾。原被告矛盾不断激化,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现原告已搬离家中与被告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的勉强维系只会造成彼此更多的痛苦,故原告起诉到本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吕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育费;夫妻公共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一×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双方在一起这么多年了,有一定的依赖性,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和被告吕一×2011年年经人初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吕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已有三年之久且育有一子,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目前以尚有夫妻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相信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本院综合上述因素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有利于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常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