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少刑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高晓晨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晓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刑终字第00004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高晓晨,绰号娃儿,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7日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高某,系原审被告人高晓晨之姑姑。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晓晨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灵少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高晓晨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灵寿县人民法院(2014)灵少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虹审 判 员 杨占拴代理审判员 杨 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赛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