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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关復用与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復用,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3号原告:关復用。委托代理人:张国忠、黄东华,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绍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復用诉被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復用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復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復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83元,由原告关復用负担。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人民陪审员  何 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