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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塘诉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方建与舒莘淼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方建,舒莘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塘诉保字第76-1号申请人吴方建。被申请人舒莘淼。申请人吴方建与被申请人舒莘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9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舒莘淼名下坐落于××产权证号:瑞房预塘下字第004389号,总建筑面积:87.01㎡)的房屋。现申请人吴方建与被申请人舒莘淼达成调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方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舒莘淼名下坐落于××产权证号:瑞房预塘下字第004389号,总建筑面积:87.01㎡)的房屋的权属变更、抵押设定等的限制。本案保全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舒莘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审 判员 倪松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