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丽萍申请执行西安海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萍,西安海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西安海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潼区交口镇。法定代表人薛强,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95709.2元(包括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3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薛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一次性了结此案,约定数额之外的案件款、逾期利息等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款自行结清。双方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均无异议,故(2006)临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临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