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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成旺商贸有限公司诉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王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成旺商贸有限公司,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王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石河子市成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11小区。法定代表人:姜新成。委托代理人:王宏诣,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民乐中路490号。法定代表人:XX胜。被告: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新洲城市花园3-1-501室。负责人:张永辉。被告:王丽,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成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王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市成旺商贸有限公司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成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成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0元(原告石河子市成旺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高 飞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