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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4日,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罗洪贵,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3月1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川审 判 员  刘立波人民陪审员  曾和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