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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永丰贸易公司与广州市荔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叶路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永丰贸易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马松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容,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荔富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港西基码头。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富力路28号101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