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楚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楚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曾用名胡某某),男,1985年10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曾用名胡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