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国与被告朱宝宝、王建光、何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国,朱宝宝,王建光,何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刘喜国。被告朱宝宝。被告王建光。被告何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国与被告朱宝宝、王建光、何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喜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