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瑞琪与王相腾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琪,王相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1-1号申请人王瑞琪被申请人王相腾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相腾的鲁AXXX**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