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5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毛智生与陈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智生,陈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393号申请执行人毛智生。被执行人陈德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智生与被执行人陈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斌与陈茂海、何兰娟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建设新村7幢4号的房产,但一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53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义乌市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