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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忠合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忠合,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辽阳县人,无业,捕前住辽阳市XX小区。2014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14)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忠合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兵、鲁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忠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沈忠合向被害人孙XX谎称其为鞍山岫岩公安局副局长,承诺帮助孙XX儿子办理工作,并向孙XX索要5万元人民币,后孙XX将款项汇给被告人。其后两年期间,孙XX多次询问工作事宜,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将赃款全部挥霍。2013年,被告人沈忠合向被害人王XX谎称其为辽阳县东部山区的副乡长,辽阳县有块地要动迁,投资30万能赚到100万,后王XX给被告人汇款13万元人民币。其后王XX多次询问动迁事宜,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被告人沈忠合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沈忠合的供述,被害人王XX、孙XX的陈述,证人赵XX的证言,户籍证明,个人帐户明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据此,被告人沈忠合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忠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沈忠合向被害人孙XX谎称其为鞍山岫岩公安局副局长,以能帮助孙XX儿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孙XX人民币5万。后孙XX多次询问工作事宜,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赃款全部挥霍。2013年3月,被告人沈忠合向被害人王XX谎称其为辽阳县东部山区的副乡长,以辽阳县有块地要动迁,投资30万能赚到100万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人民币13万元后王XX多次询问动迁事宜,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沈忠合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忠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忠合的供述,被害人王XX、孙XX的陈述,证人赵XX的证言,户籍证明,个人帐户明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忠合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沈忠合当庭主动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忠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沈忠合返还被害人孙XX人民币五万元;返还被害人王XX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金萍代理审判员  胡威威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