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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粤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粤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粤翔(绰号阿彬),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2014年3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粤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粤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吴粤翔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在潮州市湘桥区太昌路某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赖某雄。至2014年9月1日下午,公安干警在潮州市湘桥区太昌路2号楼下将被告人吴粤翔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净重0.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综上,被告人吴粤翔贩卖毒品一宗,贩卖冰毒重量为1.17克。另查明,被告人吴粤翔于2014年9月1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粤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文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本院(2014)潮湘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粤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粤翔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粤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粤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爱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