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洪军与蔡佩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八执字第00017号蔡佩德:本院做出的(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