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蒋月贤与李珍年、熊跃英、柳大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月贤,李珍年,熊跃英,柳大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申字第9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月贤,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人民东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56********。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珍年,女,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47********。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跃英,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劳动街一巷**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59********。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柳大华,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李保冲村6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7********。申请再审人蒋月贤因与被申请人李珍年、熊跃英、柳大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常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月贤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均未予书面答辩。经本院审查,与二审查明事实没有出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月贤虽在向本院递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载明有“新的证据”,但再审审查期间其并未向本院递交一份“新的证据”,故申请人蒋月贤所提“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熊跃英在2012年6月5日与案外人罗建群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接受了购房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在2012年9月7日,熊跃英又委托蒋月贤出售该已经售出的房屋,熊跃英的行为属“一房二卖”,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房二卖”的基本事实确实存在。故申请人蒋月贤所提“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事实,熊跃英的行为属“一房二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虽不能导致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但熊跃英、蒋月贤均为明知,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令熊跃英、蒋月贤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属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蒋月贤所提“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珍年在向一审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载明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0000元整;2、请求支付利息2000元整”。一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即“1、被告蒋月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珍年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熊跃英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驳回原告李珍年对被告蒋月贤、熊跃英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李珍年对第三人柳大华的诉讼请求”,并就诉讼费分担进行了判决,本院二审维持原判。由此可以看出,原判针对李珍年的诉讼请求,一一进行了相应判决,并不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故申请人蒋月贤所提“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蒋月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月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