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潘某某、应某某诉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应某甲,应某乙,应某丙,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53号申请人潘某某,女,1947年9月19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申请人应某甲,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应某乙,男,1992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应某丙,女,2000年10月3日生,汉族,在校学生。被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某,系该公司经理。潘某某、应某甲、应某乙、应某丙申请执行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弥刑初字第15号—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某、应某甲、应某乙、应某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6月1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鸫霞审判员 李祖睿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向春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