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9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道斌、马佳佳等与牛建新、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道斌;马佳佳;马佳新;牛建新;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987-1号申请执行人马道斌(又系马佳新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马佳佳。申请执行人马佳新。上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长军,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建新,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法定代表人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马道斌、马佳新、马佳佳与牛建新、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牛建新应赔偿马道斌、马佳新、马佳佳各项损失合计257829.5元,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2951元,由牛建新负担1476元,由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因牛建新、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道斌、马佳新、马佳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牛建新、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6078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812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即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建新、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九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九辆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吴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丁启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