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平邑县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邑城中社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邑县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54号申请人:平邑县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被申请人: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勇主任申请人平邑县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建筑工程产生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聚福园小区东区6号楼1单元9楼东家901室及6号楼3单元10楼东家1001室的房产两处及其配套储藏室予以保全6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聚福园小区东区6号楼XXX室及6号楼XXXX室的房产两处及其配套储藏室。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