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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执字第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世纪都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世纪都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许德亮。申请执行人:珠海世纪都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毅。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绍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JEAN-PHILIPPERENAUDMASSY,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青,广东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世纪都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世纪都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人民币3949256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627元。根据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的执行依据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824号民事裁定,再审期间,应当中止对(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