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徐传兴与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兴,曹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徐传兴。被告曹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兴诉被告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传兴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传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兴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8元,由原告徐传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