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徐传兴与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兴,曹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徐传兴。被告曹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兴诉被告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传兴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传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兴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8元,由原告徐传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