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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钱亨凤与叶莲英柯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原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719号 原告某,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卢碎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女,汉族,1950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程刚,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男,汉族,1948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2128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某、某名下价值212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桂  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淑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