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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68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该社职工。被告侯立,男,生于1990年。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建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军、陈建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