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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增伦与被告梁瑞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增伦,梁瑞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威环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贺增伦。被告梁瑞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增伦与被告梁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增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