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增伦与被告梁瑞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增伦,梁瑞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威环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贺增伦。被告梁瑞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增伦与被告梁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增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