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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XX与周大为、曾媛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周大为,曾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周大为。��执行人曾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大为、曾媛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杨XX借款5万元及利息、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180元、申请执行费6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大为、曾媛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继东 微信公众号“”